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确保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在这一背景下,《监察法》 赋予了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独立调查权,而《刑事诉讼法》则规范了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两者在管辖上的有效衔 接,是实现监察全覆盖、提高反腐效率的关键。本文旨在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管辖衔接方面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包括明确管辖原则、优化管辖分 工、解决证据衔接问题以及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转换等,以期为实现高效反腐、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规范化、法治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