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弱司法审查模式以议会主权为核心,在政治立宪主义与司法宪政主义之间寻求平衡。相较于议会至上可能导致的“多数 人暴政”与强司法审查引发的“反多数难题”,弱司法审查通过赋予法院解释法律及发布“不一致宣告”的权力,同时保留议会最终立 法回应权。既避免司法过度干预民主决策,又为少数权利提供保护。这一模式强调立法与司法的对话机制,法院通过审查促使议会关 注权利争议,但立法机关仍可通过修正法律维持权威,确保民主正当性。弱违宪审查模式体现了权力配置的多样性,对“强弱司法审 查”的二元分类需以动态视角审视。当前判例积累与国际人权标准的引入可能增强司法影响力,英国弱司法审查模式呈现出向司法宪 政主义靠拢的趋势。但是,其权力配置始终以议会至上为根基,因而更靠近政治立宪主义。英国弱司法审查模式在调和民主与权利保 护上的探索,既与中国“人大主导”体制存在相似性(立法机关的核心地位),又因分权制衡、自由主义底色而与中国特色合宪性审查 制度根本性区分,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