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2012 年《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所获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由此技术侦查证据也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由于当前立法关于技术侦查证据的规定模糊不清,致使技侦证据的“非法”标准难以界定,加之缺乏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措施,造成排除较为困难的问题。针对以上难题,笔者建议立法中确立最后适用原则,明确“非法”标准,完善监督机制体制,强化分权制衡观念,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相结合发挥作用,限制侦查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无限膨胀,建立起多层次的非法技术侦查证据排除排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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