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后,在第 1176 条中首次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指出行为人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 若是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导致损害,除非其他参与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其他的参与者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目 前关于自甘风险的含义与适用范围人仍旧是一大论点。笔者查阅以往司法案例发现,《民法典》出台前,各地法院裁判依据 多为社会共同认知及司法经验发展出的法理,将自甘风险规则与其他抗辩事由混淆,而在其出台后,法院审理仍混合适用, 与立法初衷相悖。本文通过对自甘风险规则的法理分析,提出司法问题,并就此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自甘风险;适用条件;活动组织者责任;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