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公园法已列入立法计划、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改革已取得一定进步的前提下,国家从顶层 政策设计的角度对保护地进行了类型化设置,并提出了对自然保护地进行整体性保护的要求。但囿于自然保护地问题的复杂 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以及生态功能的关联性,在理论和实践上对自然保护地提出了综合性立法的要求。由此,构建以自然 保护地法为基础、国家公园法为主体和其他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为支撑的立法体系成为自然保护地立法的一种模式选择。 关键词:自然保护地;立法模式;国家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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