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质利益衡量的核心在于价值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需要厘清价值的不可通约性与不可比较性,不可通约性并不必然导致不可比 较性,不可通约的价值在个案情形中可以予以比较和衡量。传统利益衡量的方法混淆了不可通约和不可比较的概念,而试图以通约逻 辑来解决衡量问题,很难有所贡献。在异质利益衡量的情形之下应当允许裁判者有造法和裁量的空间,但应从实质、形式、程序等方 面对其进行合理限制,从而为异质利益衡量提供可行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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