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风险自担”的法律准则,该原则在高校体育活动中具有积极影响,强调学生应自主负担与自身条件相符的责任,并对高校的安全保障职责提出了更高要求。文章指出,在高校体育实践中存在争议,如学生参加体育课程的主观意愿界定、校园“低风险活动”在自甘风险中的适用争议以及学生签订“风险知情书”的司法效力等。面对这些问题高校自身也应当重视《民法典》等相关内容的教育宣传,着力提升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能力,运用多种方式保护高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